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我国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探索和趋势 从国内来看,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其适用的是违法责任原则,很多学者也较为认同这以原则。当前,我国对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①过错责任说;②无过错责任说;③违法责任说;④过错加违法原则说;⑤违法与明显不当说;⑥行政不当原则说;⑦归责原则体系说。对前几种学说不再赘述,值得关注的是归责体系说,体系说以引起行政责任原因多样性为基点,主张我国行政责任归责原则应该多元化。下面选三种作简要阐述。 (一)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危险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行政责任归责体系,在整个体系中,每以项归责原则都应当有明确的适用范围。[23]其理由是: 首先,行政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若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行政主体所致,而行政主体不能证明自己对此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该推定行政主体由过错并负行政责任。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绝大多数行政责任的归责均适用,应当作为行政责任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第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与行政法的控权理念高度一致。行政法治的核心是行政权受到法律的控制,这种法律控制是全面的、综合的控制而不只限于行政权,还包括对权力行使者指明方向,提供行为依据和确立行为标准等内容,在行政责任的归责中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正式控权理念的充分彰显,这使得行政主体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从而使其受到了法律更加严格的控制,也更加由利于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从而使得所有的行政活动处于责任状态;第二,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与行政诉讼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吻合。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就要求行政主体对其行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政机关在实体法律关系中的行政权力,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维持平等关系的重要机制;第三,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存在的原因就在于它能够防止政府以正当理由为借口来掩盖其行使职权中的过错,所以行政法总是把精力专注与于保护相对人正当利益方面”,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利益。 其次,在我国,危险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引起的行政责任。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行政主体因此承担行政责任,其归责根据在于危险,此种情况下,根本不考虑行政主体有无过错,只要公有公共设施存在客观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实际发生后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就要承担行政责任。 第三,在行政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基于公平的考虑,由行政主体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补偿的一种归责原则。此类合法行政行为主要由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基于公共目的的合法行政行为也可能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所以行政主体也应当承担责任,即损失补偿责任”,行政补偿时一种特殊的行政责任形式,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结果。 (二)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多元化原则体系,[24]其理由为: 首先,现代行政权的特性呼吁归责原则的多元化。现代行政权具有权力特性和义务特性的双重属性,现代行政从“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化,行政法从“管理法”走向“控权法”,行政法律责任主体重心由相对人转向行政主体。要规范政府行为,实现行政法治,必须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 其次,行政法律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决定了归责原则的多元化。根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行为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但行政责任的形式多样,因此,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责任而确立不同的归责原则。 第三,各归责原则的内在逻辑联系性要求归责原则的多元化。过错责任原则以行政主体是否由主观过错为基本条件来认定行政责任,而用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难以解释诸如行政补偿这类责任形式,而严格责任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与因果关系弥补了这一不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能增强行政主体的工作责任心,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制裁行政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则能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树立政府和行政主体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威信具有积极作用。确立公平责任原则有助于维护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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