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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
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
XCLW116990 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
内容摘要………………………………………………………………………(2)
1)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3)
2)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3)
3) 我国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6)
我国存款保险的市场意识…………………………………………(6)
我国存款保险的市场主体…………………………………………(7)
我国存款保险的市场资源…………………………………………(7)
4) 我国应该怎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8)
参考文献………………………………………………………………………(12)
内 容 摘 要
摘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课题,同时,这也是各个企业和全体国民十分关切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本文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我国目前所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了分析。
提纲:
1)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2)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 我国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
我国存款保险的市场意识
我国存款保险的市场主体
我国存款保险的市场资源
4) 我国应该怎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关键词:存款保险、保险制度、中国模式
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
1.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各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资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支付存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的:一方面能够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能够维护金融稳定,防止个别银行因倒闭造成的体系性金融危机。
2.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1金融机构需要存款保险
目前,有不少商业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贷款,据估计,不良贷款(含逾期末还而以后可能归还的)高达25%,这已超出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些国家不良贷款的比例。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破产法”的实施,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导致的破产企业还会增加。企业破产必然使金融企业坏帐上升,降低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银行业的资产业务已经出现了高风险的趋势,一旦其经营不善,将直接威胁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出现问题,易对社会产生连锁性的破坏影响。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可以避免挤提风潮,进而避免整个金融体系受个别破产银行的影响出现大的震荡,将银行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降低到最小。
2.2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需要保险
目前,我国居民的投资渠道不多,储蓄一直是大多数人的首选金融投资方式,1998年6月,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已突破4.9万亿元。储蓄存款是我国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银行对亿万储广的硬负债,到期必须足额还本付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本意就是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低储额户的利益。这样,存款人也不会轻易大量提款,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能够比较稳定,有利于金融业务活动的开展。
2.3完善的银行业监管体系需要存款保险
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在接受存款人存款的同时,使存款人成为了贷款人。人们之所以把钱存在银行,是因为他们相信在约定期后,存款的本息将按时归还。为了确保这种以信用为特征的银行制度,银行业监管机构必须从各方面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其中包括设立存款准备金,要求达到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规定市场的准入和退出,以及一系列金融监督与检查。这些措施,从本质上讲是对金融机构的保护,对存款人则是间接的保护。只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在银行成为被保险人的同时,把对存款人的间接保护变成直接保护。
存款保险公司可以设计成具有如下功能:(1)规定投保银行的行为准则,监察银行的业务活动是否违规,审查银行的财务报表,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直至制裁,起到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然的作用。(2)在银行发生支付困难时,可以提供紧急援助,如向银行提供贷款,或购买其资产,或注入资金,以减少银行破产的数量。(3)如果发生银行破产,在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对银行接管,以及促成银行的转让或兼并,或者为银行的破产提供资金支持,减少银行破产的社会损失,提高破产效率。
这样的存款保险制度,已不只是对银行破产在事后补偿存款人的损失,它对促进金融机构安全。合法地经营,事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及在发生风险后,消除和缓解金融震动,确保金融体系稳定,都有积极的作用。
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银行业监管体系,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4银行业的对外开放需要存款保险
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对外开放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开拓业务,从这一点讲,也有必要抓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至1998年2月,已有150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支行,已批准13家外资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1999年3月,我国政府又宣布,将加快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进程。这些外资银行,大多是私营银行,其经营状况除受自身业务的影响外,还要受母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其总行和其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影响。为了保护我国存款人的利益,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有必要由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对它们某几类存款进行保险。外资银行为了使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也很有可能会提出希望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
2.5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央行的宏观调控和银行业风险基金的筹措
也许有人认为,没有必要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负责对各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当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危机而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可予以接管和清算,对此有必要进行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两大基本职能,一是宏观调控,二是金融监管。可以说,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是统一的,但在具体操作时会出现矛盾。其矛盾主要表现为,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事无巨细地对全国
所有金融机构不分大小部进行细致的监管,在宏观调控上就难以处于超脱的地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在决定某一家该破产的金融机构破产后,它必须负责对破产金融机构进行接管,处理破产的善后工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分担中国人民银行的部分金融监管职责,它可以侧重于微观上对被保险银行的具体业务进行监管;当中国人民银行对出现严重信用危机或资不抵债的银行宣布接管或破产后,存款保险机构又可以具体办理接管或破产事宜,这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避免两大职能在具体操作中的矛盾。
存款保险制度下的保险基金则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起来的用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补偿损失的专用资金,在信用危机发生时动用保险基金,不会引起货币增发,不会引发通货膨胀,亦即,存款保险基金可以使维护信用安全与保证货币稳定达到有机的统一。
3.我国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
3.1我国存款保险的市场意识
存款保险的市场意识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之一。从我国来看,长期以来在国家大一统的保障制度和强大的国家信用庇护之下,从未有人担心过金融风险和银行倒闭问题,因而其存款保险意识普遍薄弱。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对外交流,国内旧体制下沉积的金融风险日益暴露,国外金融危机此起彼伏,使国民的金融风险意识逐步增强,对存款保险的认识也日益加深。
首先,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震醒了我国民众的存款风险意识。如果说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金融大危机导致大量银行倒闭,对我国社会公众来讲,还只是在方夜谭的话,那么1997年发生在我国大门口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则以活生生的事实,震醒了全体民众的金融风险和存款风险意识。一些国家,因银行倒闭导致广大存款人一夜之间不再能自由支取个人存款,积累多年的金融资产大打折扣。许多家庭和个人从这一残酷现实中,越来越强烈地感到银行存款并非是永恒无风险投资。由此,萌发出日益明晰的存款保险意识。
第二,国内几家金融机构的破产关闭,使存款风险变成了不争的事实。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我国对少数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果断依法实施了关闭破产的处理,中农信、广国投、海发行和广东150家城市信用社的关闭破产和停业整顿,使银行倒闭也在我国变成了不争的事实,尽管国家在依法处置这些倒闭的金融机构时,仍然保全了个人存款的合法权益,没有将个人债务纳入破产清偿,也就是说个人没有承担破产损失,但金融机构的倒闭却无疑告诉人们存款也有风险。而预防存款风险,维护存款安全,很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障制度。
第三,金融法制的建设和宣传,增强了人们依法处置存款风险的理性意识。1995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有关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增加了一系列金融犯罪的条款。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和宣传、实施,不仅使处置金融机构、处罚违法经营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极大地增强了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为将维护个人金融资产权益,承担金融投资风险,纳入法律体系解决的轨道奠定了法制意识基础。
3.2我国存款保险的市场主体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具有相应的可投保主体,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格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这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客观基础,否则,再好的制度设计都是空中楼阁。从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现状来看,众多的市场主体和可投保存款类机构等客观物质基础,应该说已基本具备,并且储备了足以支撑存款保险机构生存和发展的保险资源。
3.3我国存款保险的市场资源
存款保险标的物的特殊性,即投保银行存款人的存款,决定了存款保险的市场资源,不仅仅表现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数量,更为重要的是城乡居民在投保银行的存款。也就是说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居民储蓄率的高低,以及储蓄动机的取向是影响存款保险资源的根本性因素。从我国实际来看,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城乡人民收入日益提高,居民储蓄大幅增长,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积累了丰富、稳定的储蓄存款资源。
3.3.1国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涵养了丰富的存款保险资源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飞跃性的发展。国内生产总值(GDP)从1987年的3624亿元增长到了1998年的79396亿元,增长了21.91倍。
3.3.2居民储蓄的持续增长,为存款保险提供了现实的特质准备
存款保险的全部承保来源是居民在银行的储蓄存款。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维系存款保险机构的生存和发展,除了拥有稳健经营的存款机构外,还必须拥有数量可观的合格的存款。改革以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居民储蓄存款也随之迅速增长,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现实而充足的物质准备。
3.3.3居民储蓄动机的变化,使存款保险标的物趋向稳定
居民储蓄总量的增加奠定了存款保险承保标的物的数量基础,但仅有数量而缺乏稳定性,仍然对存款保险有一定影响。从我国居民储蓄的动机特点来看,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居民个人收入水平较低,不仅没有储蓄的物质来源,而且受大一统国家保险体制的影响,使居民储蓄缺乏主观动机,其拥有的居民储蓄,大多是由供给限制所形成的“强制储蓄”。
4.我国应该怎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银行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同时也是风险很大的行业。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各国银行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各国的经验表明,个别银行机构发生的资本抵债和支付困难,往往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并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据统计,1980年以来,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发生过程度不同的金融问题,为解决这些金融机构的问题,耗费的资金达2500亿美元之巨。其中,不少国家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机构风险的化解过程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总结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运作的成功经验,以下四个方面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4.1注重国情
综合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存款保险制度都是根据本国经济、金融的不同特点和基本国情设计的。就目前所能掌握的资料来看,还没有发现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完全一样的国家,也就是说,没有哪个国家完全照搬其他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每个国家或地区在设计和运行存款保险制度时均充分考虑了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银行业的特点和社会及民众的承受能力等。
4.2法规先行
大多数国家在设计与运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前,首先就以银行法或直接以存款保险法形式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给予确定,从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奠定必要的法律基础。
4.3政府主导
尽管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经济私有化、市场化和自由化程度各不相同,对政府干预市场的态度相差甚远,但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却无一例外地遵循政府主导、国家干预的原则。可以说政府主导或政府参与是存款保险制度存在发展的先决条件。
4.4政策支持
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是各国存款保险公司有效运行,并发挥作用的共同条件。比如由政府投资入股;允许存款保险机构必要时可向财政部、中央银行申请特别融资;减免一切税费;鼓励设置金融资产质量认定、信用评级、清产核资以及不良资产托管、承接等类型的中介机构。
4.5保证保险体系的独立性
要明确政府的保险机构是建立在坚定的法律基础之上,具有独立责任解决银行倒闭问题。它必须审慎地投入资金,如有必要它还有权预先借入其未来应收的资金。如果是私有制的国家,可能指定某些机构去关闭破产银行。存款保险体系不应受到政治干预,中央银行、保险制度的监管机构和保险业务机构三者应具有足够的权威,能采取决定性行动去公布和执行规章制度,并采取迅速的调整措施,及时关闭破产银行。
我国理论界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很多,从方方面面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见解。但对困难考虑的却不多。有些同志认为,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现实的困难。因此建立合理而高效的保险体制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明确规定参加存款保险体系的条件,构建适当的管理框架。根据银行体系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当的行政管理框架。在保险制度动作之前,必须考察整个银行体系的资本状况和贷款的资产结构,考察每家银行的实有资本及个别贷款资产的状况;必须做好这些考察后才能让银行加入保险制度,如果个别银行的资本基础不足,最好先让它补足资本后加入。其次,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框架;会计程序、贷款评估、审计制度、报告规则和监管制度等。最后,公布非所有权信息也有助于顾客保护自身利益,有助于银行体系遵守市场规则。
(2)筹措资金和技术人员。启动保险体系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人员,这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筹集和招募:1.单独从各银行收集启业资金;2.由各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财政1部三方面分摊;3.由政府单独负责筹集保险机构的原始资金;4.启动保险体系不用积累的资金,但政府授权保险机构向有关方借入资金以应所需。
对官方筹集的资金要作明确规定,是供永久性使用,抑或在一段时期后便须偿还。如果保险体系启动时所有的资金被社会大众认为不足,这就无法得到后者的信任,一遇风险,便无力偿付。无偿付力的体系注定要对破产银行宽容,难以作出处理,导致危机发生。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的窘境就是例证。
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最初一般从中央银行借用,那里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经验丰富的人员。以后,由保险机构自己培训,逐步积累经验。
(3)确定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对哪些银行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哪些银行机构不参加存款保险作出明确规定。
(4)规划如何应付银行危机。这下是存款保险公司同其他保险机构不同之处。一般保险只不过是对一笔产权遇受意外的和孤立的事故受损进行赔偿。银行危机却与之完全不同,银行倒闭是经常的连锁式的。因此,必须具备一种机制以便能随时补充存款保险制度的基金。
根据我国存款人和银行机构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目标,应该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以此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
参 考 文 献
(1)《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戴相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2)《银行会计学》,赵洁,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存款保险制度及中国模式》,张洪涛,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4)《银行会什学》,于希文、王允平,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5)://.finance-cn.com/jryd/hbyhx/0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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